交通事故赔偿案通过上诉,二审审理终获合理赔偿案
交通事故发生后,弓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。本案经过了一审、二审,最终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弓某获得合理的赔偿。
法院案件编号:(2011)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04号
(2012)深中法民终字第1019号
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:(2010)粤晖民交字第0619号
终审判决时间:2012年6月22日
原告(上诉人)、被告(被上诉人)及代理人:
原告(二审上诉人):弓某(事故受害人)。
委托代理人: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(一审、二审代理人)、张律师(一审代理人)。
被告一(二审被上诉人): 阮某(肇事车辆驾驶人)。
被告二(二审被上诉人):深圳市xx有限公司(肇事车辆所有人)。
被告三(二审被上诉人):深圳市xx保险公司(肇事车辆保险人)。
案由:
2010年10月28日,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新闻路桥福大厦入口时,因忽视安全驾驶,与原告发生碰撞,致使原告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《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,原告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,住院41天,住院期间陪护1人。医嘱:出院后休息5个月,继续陪护,加强营养。
起诉索赔:
交通事故发生后,原告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,由我所刘律师、张律师代理诉讼权。随后,我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,并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38767.65元。
起诉审理结果:
经过各方的激烈辩论,最终一审法院(福田区人民法院)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:
一、医疗费457.05元,因没有提交病历、收费票据来证明医疗费868.2元,故根据原告提交的收费凭据确认为457.05元;
二、误工费50668.27元,法院认定误工时间为4个月,对于原告提出6个月的意见不予采纳,对于年终奖不予支持;
三、护理费6000元,法院认为原告住院41天,支出护理费为4100元,出院后护理不予支持;
四、交通费800元,由法院酌定,超过部分不予支持;
五、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;
六、营养费1000元,由法院酌定,超过部分不予支持;
七、残疾辅助器具费390元,法院予以支持;
八、精神损害辅助费1000元,由法院酌定,超过部分不予支持。
上述各项费用扣除被告深圳市xx公司给付的3800元,共计58565.32元。
法院遂判决原告所应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为58565.32元,由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
10日内支付,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【温馨提示】
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,,可拨打热线400-0022-980进行咨询。